公告中“供应商资格条件”中第三条“供应商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,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(黑名单)及未被列入“信用中国”失信被执行人。”现变更为“供应商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,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(黑名单)及未被列入“信用中国”失信被执行人。如供应商为律师事务所,则需提供其主管机关发布的无失信记录证明”。
特此澄清。
中国集邮有限公司
2021年01月19日